近日,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福州某酒店有乐队驻场演出,但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当即拍照取证。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酒店负责人承认其违法事实。根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该酒店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