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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伪造好评 两人被判刑


记者 张铁国 通讯员 陈则钟

2025.05.13

  本报讯(记者 张铁国 通讯员 陈则钟)女子刘某开米粉店时经营不善,便与人合伙通过刷虚假订单、虚假评价等不正当手段,帮助他人提升店铺“人气”,并获利30余万元。最终,刘某二人均被判刑。

  据刘某交代,开店期间,她见生意不好,便委托他人实施刷单操作。了解流程后,她转行与林某合作,共同为周边门店提供刷单服务。二人以免费办理宽带为名,向亲朋好友借身份证200多张,然后用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后,注册多个外卖平台的账号。

  随后,刘某二人在平台上与商家联络询问是否需要“刷单服务”,得到肯定回答后,便手机下单。“商家不会真的发货,只是在我选择完成订单后,给他们好评,既能提升销量,又可以提高曝光度。”刘某表示,她以每单5元的价格收取费用,截至2023年6月,二人违法所得共计30余万元。

  “刷单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鼓楼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表示。面对新型电子证据,检察官比对服务器日志、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海量数据,最终锁定犯罪组织的技术特征和分赃模式,同时引导公安机关查清刘某等人的资金流水,并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成刘某等人退出全部赃款。

  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刘某、林某分别因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至8000元不等。此外,相关平台也对刷好评的商户给予相应处罚。

  检察官提醒,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刷单平台为电商虚构交易数据,其行为本质是假借广告经营者身份进行不实宣传。这种虚构点击量、伪造好评的犯罪手段,不仅蒙蔽消费者判断,更严重破坏网络营商环境。根据法律规定,当虚假宣传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就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全文共7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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