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玉娟 通讯员 汤佳锟 陈幼荷)自家的产品还没上市,市场上却已出现“高仿”产品。原来,这是公司员工离职后,窃取产品源代码并非法生产销售所致。近日,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名被告人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方某、张某、彭某此前分别担任福州某公司的产品经理、核心软件工程师和硬件部经理。2021年离职后,他们违反原公司保密规定,将参与研发的产品的源代码等商业秘密资料私自复制保存,并共同成立新公司,将此前获取的商业秘密资料直接用于生产自家公司的产品,并将仿制产品推向市场,销售近2000台。
不久后,原研发公司准备把此前方某等经手过的智能终端产品上市销售,却发现市面上已有“高仿”产品。随后,该公司向警方报案,2023年6月,方某等3人落网。
经鉴定机构精准比对,确认方某等人仿制的产品与原产品在关键代码层面构成实质相似。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方某等3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使用涉案商业秘密进行产品生产销售,已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审计认定方某等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余万元。
今年7月,鼓楼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将方某、张某、彭某等共3人提起公诉。10月,法院分别判处方某、张某、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表示,盗取源代码稍作修改后推出“高仿产品”获利,可能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