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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福州市冯宅学区开具的福建省中小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中小学收费(滚筒)〕,注册号:2011007,发票号码:01725877至01726077,共计贰佰零壹张,现已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林本开、黄娇嫔夫妇遗失其女林子岚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时间:2012年6月2日;出生证编号:M350420638),声明作废。
●王建荣、李芳夫妇遗失其子王鑫豪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P350233285,出生日期:2016年1月31日),声明作废。
●声明:原房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湖重,该房屋总建筑面积48.15㎡,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该房屋被列入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组团项目征收范围,并由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上述房屋确系邵明芳所有,经公示无异议并具结,由本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现安置房位于晋安区鼓山镇板桥路199号景湖新苑(景湖佳园)6#楼902单元。本人声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等,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现由本人邵明芳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事宜,本人保证以上被征收房屋无任何纠纷争议等,今后若因原房权属、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归属等引起的异议与纠纷,均由本人邵明芳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且征收部门有权直接解除本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安置房、追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偿款等,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对上述本人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本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该声明期满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特此声明。
声明人:邵明芳
●声明:原房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湖重,该房屋总建筑面积65.89㎡,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该房屋被列入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组团项目征收范围,并由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上述房屋确系邵伙平所有,经公示无异议并具结,由本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现安置房位于晋安区鼓山镇板桥路199号景湖新苑(景湖佳园)9#楼1405单元。本人声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等,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现由本人邵伙平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事宜,本人保证以上被征收房屋无任何纠纷争议等,今后若因原房权属、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归属等引起的异议与纠纷,均由本人邵伙平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且征收部门有权直接解除本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安置房、追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偿款等,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对上述本人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本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该声明期满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特此声明。
声明人:邵伙平
●声明:原房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湖重,该房屋总建筑面积128.1㎡,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该房屋被列入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组团项目征收范围,并由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上述房屋确系陈敏凤所有,经公示无异议并具结,由本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现安置房位于晋安区鼓山镇板桥路199号景湖新苑(景湖佳园)11#楼1801单元。本人声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等,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现由本人陈敏风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事宜,本人保证以上被征收房屋无任何纠纷争议等,今后若因原房权属、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归属等引起的异议与纠纷,均由本人陈敏凤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且征收部门有权直接解除本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安置房、追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偿款等,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对上述本人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本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该声明期满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敏凤
清算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团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州市法律援助协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协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协会清算组申请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联系人:黄莉莉,联系电话:18459110175
联系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中平路69号嘉盛苑2号506
福州市法律援助协会清算组
2025年11月6日
各类遗失声明、房产声明收费标准:按照标题60元/行(8字以内),正文30元/行(13字以内)收取,不足13个字,按1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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