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赖志昌)日前,省政府公布《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决定,从奖项设置、评审机制、提名规则等方面作出重要调整,为全省科技奖励工作筑牢法治保障。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将推动福建科技奖励工作更科学、规范、公正,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在奖项设置上,新《办法》明确,本省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六个类别。其中,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新《办法》坚持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同时优化提名范围:获得国家和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不再提名自然科学奖等三项奖项,但可提名重大贡献奖、成果转化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鼓励省外优质成果入闽转化、国际科技合作落地。此外,新增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被提名为候选者的规定。
新《办法》将提名材料形式审查公示期由“不少于15个工作日”调整为“不少于15日”,授奖意见公示期由“10个工作日”改为“10日”。
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新增社会力量设奖相关规定,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技奖,且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科技行政部门将对社会力量设奖开展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