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记者 吴雨 任军)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8月21日发布公告,明确了人民币可以买卖和不得买卖的具体情形,细化相关监管要求,维护货币流通秩序,推动钱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公告,现行流通的人民币不得买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非法买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混淆“流通货币”与“收藏品”等普通商品的边界,囤积炒作同号、连号或特定版别人民币等行为,会扰乱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损害人民币信誉及其法定货币的严肃性,需明确监管红线。
与此同时,随着公众对货币文化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正常的钱币收藏需求不容忽视。对此,公告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纪念币可以买卖。
专家介绍,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已不具备流通货币职能,面额已不代表货币价值,其作为历史文物、收藏品等意义更为突出。普通纪念币主要为满足公众的收藏需求而发行,一般不参与流通,可以买卖。
具体来看,公告重在打击治理投机炒作、虚假宣传等违规售卖情况,要求“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另外,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不得违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信息。公告还明确,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