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朱某某在家玩手机时,偶然刷到别人用捕猎夹捕野生动物的短视频,他也想尝试。2021年4月,他购买了55个捕猎夹、53个报警器等,放到永泰县山上捕猎,先后捕获了2只野猪。朱某某将野猪带回家宰杀食用。他的不法行为败露后,由于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被执法部门取保候审。
但是朱某某没有吸取教训。2023年11月,他在取保候审期间,到山上干活,发现自己此前遗留的两套捕猎夹。他没有将它们交给公安机关,而是偷偷又放到山中,此后再次捕到野猪。他准备把野猪运回家食用时,被附近村民拦下询问。他慌忙将作案工具扔到一旁的水沟,试图逃跑,但被当场抓获。
由于朱某某违反了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今年春节前夕,他被抓进了看守所。
他失去了自由,这才慌了,十分悔恨。为了弥补过错,他承诺自愿承担义务护林员工作,以劳代偿,弥补生态损失,并委托自己的亲属代为购买鱼苗,在永泰县大樟溪河段放流,实施替代修复。
日前,该案件已审结并移送起诉。经开庭审理,昨日,永泰县法院采纳了永泰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