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法定代表人上任容易脱身难”,这一困境在钱某某与A公司的纠纷中尤为凸显。近日,福建三级法院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清晰厘清了法定代表人司法退出路径,为类似情况提供重要指引。
据悉,A公司成立于2008年,钱某某曾认购该公司300万股股份,任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起,钱某某未再参与A公司经营,也未获报酬。2023年5月,他寄送辞任函请求变更登记遭拒;2024年1月转让4%股份后,仍未获A公司配合,遂诉至闽清县法院,请求涤除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
闽清县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某未能证明A公司已形成新股东会决议,驳回其诉请。钱某某上诉至福州中院、申请再审至福建高院,均被驳回。三级法院核心观点一致:现有证据难以证明钱某某与A公司无实质关联,且其未有效送达辞职意思表示、未穷尽内部救济。
该案承办法官结合新公司法,总结出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需满足四大要件:一是辞任意思表示需有效送达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增强成功率;二是需证明与公司无实质关联,如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三是必须穷尽内部救济,如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等;四是无不正当目的,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官提醒,法定代表人卸任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与公司章程,切勿忽视“有效送达”“内部救济”等关键环节,方能合法实现身份退出,避免陷入司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