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根据群众投诉,到福州某生活美容机构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置的一台半导体激光治疗机已购入两个多月,用于为顾客进行激光脱毛操作,项目收入980元。
鉴于该美容机构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980元和医疗器械半导体激光治疗机一台,并处以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激光脱毛属于美容皮肤科微创治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