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某商业保理公司自开展业务以来,虽定期向国家监管系统报送基本情况,但未如实、完整填报数据信息。
近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立案并查明事实后,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公司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根据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建立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三)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