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 近日,仓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质押合同纠纷案件。债权人A公司因擅自处分质押车辆,被法院判决赔偿出质人钱某车辆损失67179元。该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质权人行使权利的边界,为规范质押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
仓山法院查明,2021年,钱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小轿车质押给A公司,借款3万元,并签订借款(质押)合同。合同约定,若钱某逾期还款,车辆所有权自动归A公司,A公司可任意处置车辆。后因钱某未按约还款付息,A公司将债权及质权转让给第三方,导致车辆被多次转手,最终下落不明。经评估,该车辆价值67179元。钱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虽享有质权,但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人不得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且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质押物。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质押物的非法处置,导致钱某无法追回车辆,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仓山法院最终支持钱某诉请,判决A公司按评估价全额赔偿。
法官表示,质权人有权在债务人违约时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但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实现权利。质押关系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质权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出质人利益。出质人需警惕合同中的流质条款陷阱。对于质权人而言,合法行使质权才是保障债权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