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某内科诊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诊所处置室的药品柜上摆放着3盒某品牌注射用头孢噻肟钠。同时,在诊所前台发现姓名为李某某的处方笺,笺上标注使用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这类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经进一步核实,开具该处方的医师仅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质,并不具备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权限。该诊所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形,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诊所警告,以及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根据该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