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刊登的公告或声明,其内容不代表本报的立场和观点,由公告人或声明人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遗失声明
●周锦凤、张振焕妹夫妇遗失其女周语杉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2017年8月10日;编号:Q350697722),声明作废。
●鸿尾乡政府遗失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第二联(项目名称:收鸿尾村供水管网铺设改造费用;开票日期:2025年4月28日;票据号码:1256863;金额:50000元),声明作废。
●公房承租人王天和(身份证号码:350103195311220156)不慎遗失仓山区高湖小区7座702单元(使用面积51.75㎡,计租面积49.41㎡,建筑面积65.78㎡)的公房租赁凭证,电脑编码:3020800035,户号:149,特此声明。
●吴章云、何枝芳夫妇遗失其子吴振涛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时间:2007年3月12日;出生证编号:H350021935),声明作废。
●林仕波、林水香夫妇遗失其女林薇棋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时间:2004年6月5日;出生证编号:D350141748),声明作废。
●声明:房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朝阳街44号,涉及土地所有权状:所有权人福清县商业局驻福州调拨站;1.于1986年10月18日买受唐品珍、王贤霖产业。2.根据融政综[1992]242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商业行政机构组建福清市商业总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撤销福清县商业局驻福州调拨站,成立福清市商业总公司。福建省福清市商业总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与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于新港苑1座1305单元及新港苑2座1608单元。地段号19段1581C号,(台)房证字第2002378号,以上房屋于2014年被列入福州市第一医院改扩建工程用地地块项目征收范围,由于该房产权系1987年5月21日登记土地所有权状手续。根据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文件榕不动产交[2023]52号文规定,对于1987年之前各个时期颁发的产权证件不再办理办理其注销登记手续。现本单位承诺,该房产无任何抵押、冻结、经济、法律纠纷,如今后因此发生纠纷,本单位愿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与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声明人:福清市商业总公司
●声明:郑秀英产权人在台江区迎新弄5号(地址),于2011年被列入龙岭顶灾场项目征收范围。2011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81.97m2,安置于福湾新城冬阳苑6#楼1003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郑秀英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由朱卫增代理人代为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手续领取办证材料。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朱卫增
●声明:蔡震龙等4人的房屋坐落在福州市仓山区蔡厝巷226号。该屋于2001年被仓山区拆迁工程处拆迁,据2001年6月4日具结书,由业主蔡震龙等四人的后代蔡学义、蔡学礼、蔡智慧、蔡景文、蔡天初、蔡学智将其中建筑面积10m²割出给私租户黄穗源,由黄穗源与仓山区拆迁工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出资安置在仓山区下渡街道下藤路258号下藤旧屋区改造福美苑3#楼406单元,因黄穗源已故,现由黄秀容代为申请按无产权方式办理上述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在30天向拆迁单位提出,逾期按规定办理。
代理人:黄秀容
各类遗失声明、房产声明收费标准:按照标题60元/行(8字以内),正文30元/行(13字以内)收取,不足13个字,按1行收取。
登报地址:鼓楼区小柳路85号2楼福州日报广告刊登处
热线电话:0591-837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