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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陈辉、陈芳芳遗失其女陈欣瑶出生医学证明(编号:H350478915;出生日期:2008年8月19日),现声明作废。
●邱丽英、陈茂华夫妇遗失其子邱晨浩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时间:2007年2月25日;出生证编号:G350374654),声明作废。
●福州盛世景逸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车辆闽AW8989营运证,证号:350130200767,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我司不慎遗失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7日核发的许可证编号为JY23501040243019的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玖仓供应链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福州市仓山区由爱正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遗失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9日核发的卫生食品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JY23501040438768声明作废
●声明:原房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拥上106号,该房屋总建筑面积281.2㎡,部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该房屋被列入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组团项目征收范围,并由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上述房屋确系本人商建庆所有,经公示无异议并具结,由本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现安置房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牛岗山路567号横屿新苑(二区)(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安置房三期B区)9号楼2201单元。本人声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等,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现由本人商建庆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事宜,本人保证以上被征收房屋无任何纠纷争议等,今后若因原房权属、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归属等引起的异议与纠纷,均由本人商建庆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且征收部门有权直接解除本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安置房、追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偿款等,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对上述本人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本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该声明期满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特此声明。
声明人:商建庆
●声明:原房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拥上32-2号,该房屋总建筑面积83㎡,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该房屋被列入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组团项目征收范围,并由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上述房屋确系本人商煌所有,经公示无异议并具结,由本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现安置房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牛岗山路567号横屿新苑(二区)(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安置房三期B区)5号楼2705单元。本人声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等,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现由本人商煌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事宜,本人保证以上被征收房屋无任何纠纷争议等,今后若因原房权属、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归属等引起的异议与纠纷,均由本人商煌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且征收部门有权直接解除本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安置房、追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偿款等,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对上述本人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本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该声明期满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
决。特此声明。声明人:商煌
●声明:原房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直街45号,该房屋总建筑面积327.15m2,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该房屋被列入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组团项目征收范围,并由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上述房屋确系叶勇所有,经公示无异议并具结,由本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现安置房位于晋安区鼓山镇板桥路199号景湖新苑(景湖佳园)9#楼1505单元;晋安区鼓山镇上社路18号蓝光湖重郡(蓝光金郡)7#楼1609单元。本人声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等,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现由本人叶勇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事宜,本人保证以上被征收房屋无任何纠纷争议等,今后若因原房权属、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归属等引起的异议与纠纷,均由本人叶勇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且征收部门有权直接解除本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安置房、追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偿款等,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对上述本人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本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该声明期满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勇
●声明:原房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直街45号,该房屋总建筑面积107.43㎡,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该房屋被列入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组团项目征收范围,并由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上述房屋确系叶杉所有,经公示无异议并具结,由本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现安置房位于晋安区鼓山镇板桥路199号景湖新苑(景湖佳园)10#楼1005单元。本人声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等,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现由本人叶杉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事宜,本人保证以上被征收房屋无任何纠纷争议等,今后若因原房权属、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归属等引起的异议与纠纷,均由本人叶杉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且征收部门有权直接解除本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安置房、追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偿款等,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对上述本人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本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该声明期满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杉
各类遗失声明、房产声明收费标准:按照标题60元/行(8字以内),正文30元/行(13字以内)收取,不足13个字,按1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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