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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郑厚龙、吴炎菊夫妇遗失其女郑梓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时间:2007年6月6日;出生证编号:H350023518),声明作废。
●林婵(证书编号:3501221978 1113X899)、陈扬宁(证书编号:35012219790612X857)遗失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王泽利遗失渔业船员职务证书(助理管轮,编号:511122197604149267)。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卓文东、郑丽玲夫妇遗失其子卓勋皓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时间:2013年11月26日;出生证编号:O350006192),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原房屋坐落于台江区铺前顶巷56号,产权人为福建医科大学,使用人为鲍赛英。该房屋于2004年被列入横街三期项目拆迁范围,由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有限公司拆迁安置于台江区鳌港苑4座610单元、光明港苑5座2003单元。鲍赛英于2006年1月5日预交30000元购房款,因保管不慎将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收款收据(收据代码:235010500270,收 据 号 码 :00144181,收据金额:30000元)遗失,现声明作废。如有异议者,请于30天内向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逾期按规定办理。
声明人:鲍赛英
●声明:本人房屋坐落于台江区江墘下弄新村302房,产权人为林香君。本人于2013年8月28日与台江区城建征收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号:BMHA1048001),该协议不慎遗失。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林香君
●声明:张凌君的房屋坐落在晋安区鼓山镇鼓三村75号。原房屋产权未登记。2018年由福州市晋安区房屋拆迁工程处拆迁安置于晋安区鼓山镇仓埕巷118号(原后屿路西南侧)晋湖郡3号楼1802单元。现张凌君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30天内向拆迁单位提出,逾期按规定办理。
声明人:张凌君
●声明:张青的房屋坐落在晋安区鼓山镇鼓三村75号。2018年由福州市晋安区房屋拆迁工程处拆迁安置于晋安区鼓山镇仓埕巷118号(原后屿路西南侧)晋湖郡5号楼2603单元。现张青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30天内向拆迁单位提出,逾期按规定办理。
声明人:张青
●声明:梁晖的房屋坐落在晋安区鼓山镇鼓三村34号。原房屋产权未登记。2018年由福州市晋安区房屋拆迁工程处拆迁安置于晋安区鼓山镇仓埕巷118号(原后屿路西南侧)晋湖郡3号楼807单元。现梁晖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30天内向拆迁单位提出,逾期按规定办理。
声明人:梁晖
●声明:张林娟的房屋坐落在晋安区鼓山镇鼓三村。部分产权未登记。2018年由福州市晋安区房屋拆迁工程处拆迁安置于晋安区鼓山镇仓埕巷118号(原后屿路西南侧)晋湖郡3号楼2001单元、2007单元、2406单元、2507单元。现张林娟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30天内向拆迁单位提出,逾期按规定办理。
声明人:张林娟
●声明:原房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拥上32-1号,该房屋总建筑面积131.2㎡,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该房屋被列入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组团项目征收范围,并由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上述房屋确系商志所有,经公示无异议并具结,由本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现安置房位于晋安区鼓山镇板桥路199号景湖新苑(景湖佳园)3#楼904单元。本人声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等,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现由本人商志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事宜,本人保证以上被征收房屋无任何纠纷争议等,今后若因原房权属、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归属等引起的异议与纠纷,均由本人商志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且征收部门有权直接解除本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安置房、追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偿款等,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对上述本人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本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该声明期满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特此声明。
声明人:商志
●声明:原房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拥上21号,该房屋总建筑面积203.72㎡,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该房屋被列入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组团项目征收范围,并由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上述房屋确系商茂敢所有,经公示无异议并具结,由本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现安置房位于晋安区鼓山镇板桥路199号景湖新苑(景湖佳园)5#楼2004单元。本人声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等,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现由本人商茂敢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事宜,本人保证以上被征收房屋无任何纠纷争议等,今后若因原房权属、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归属等引起的异议与纠纷,均由本人商茂敢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且征收部门有权直接解除本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安置房、追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偿款等,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对上述本人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本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该声明期满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特此声明。
声明人:商茂敢
●声明:原房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拥上120号,该房屋总建筑面积129.09㎡,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该房屋被列入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组团项目征收范围,并由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上述房屋确系商水钦所有,经公示无异议并具结,由本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现安置房位于晋安区鼓山镇板桥路199号景湖新苑(景湖佳园)5#楼2404单元。本人声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等,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现由本人商水钦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事宜,本人保证以上被征收房屋无任何纠纷争议等,今后若因原房权属、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归属等引起的异议与纠纷,均由本人商水钦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且征收部门有权直接解除本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安置房、追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偿款等,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对上述本人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本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该声明期满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特此声明。
声明人:商水钦
各类遗失声明、房产声明收费标准:按照标题60元/行(8字以内),正文30元/行(13字以内)收取,不足13个字,按1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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