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 近日,福州两级法院审结一起特殊劳动争议案,当事人黎某同时具备某公司股东、高管及劳动者三重身份,离职后因劳动报酬、分红、经济补偿等问题与公司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明确,股东、高管身份并不排斥劳动关系成立,最终判决支持黎某的经济补偿诉求。
2014年9月1日,黎某以300万元投资入股某公司,同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聘任黎某为销售副总经理,约定月工资16600元,另含技术分红、销售提成等待遇,合同期限至2019年8月。合同期满后,黎某继续履职,月薪调整至21600元。2024年8月,公司免去黎某高管职务,仅发放低额待岗工资,未安排新岗位。随后,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分红、提成及经济补偿等共计1890万余元。由于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黎某遂提起诉讼。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黎某虽为股东并受委任担任高管,但《聘用合同》明确了其岗位职责,其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双方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确认双方在201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黎某的各项诉求,法院认定技术分红属公司利润分配,不属劳动争议审理范围;销售提成与利润分成因黎某未能举证证明订单和回款情况等,不予支持;待岗期间黎某未履行劳动职责,其要求补足工资的主张无依据。但公司长期未为黎某提供劳动条件,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结合其10.5年的工作年限及平均工资标准,判令公司支付黎某经济补偿金184406.25元。该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我国尚未建立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股东、高管身份与劳动关系并不绝对排斥;多重身份主体主张权益时,需厘清法律关系边界,留存履职、订单、回款等关键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影响维权。